浙江义乌:公开曝光10起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法治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3-12/05/content_8935433.html   浏览:851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近日,浙江省义乌市通报依法查处的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义乌市某某制冷设备商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4月29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乌市某某制冷设备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经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勘验鉴定,该商行储存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严重不符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人员的死伤、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具有现实危险性。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规定。5月12日,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月14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义乌市兴运制冷设备商行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50元,没收案涉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义乌市王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 年6月19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接义乌市公安局移送“王某某非法经营案”,随案移送的有银色小钢瓶装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 )4439瓶。经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发现,自2021 年3月25日以来,当事人王某某和朱某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 )通过微信等网络销售模式,以每箱4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众多二十来岁年轻人,查明违法所得共计11500元。

经核查,王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的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8月3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没收违法经营的银色小钢瓶万元的行政处罚。装一氧化二氮4439瓶及违法所得11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 

2023年6月30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发现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义乌市英策饰品有限公司厂房工程中存在厂房七层卸料平台已使用,无验收记录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3年7月3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工程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园区。何某某为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该工程项目负责人。2023年2月,该公司制定型钢悬挑卸料平台专项方案并通过审查批准。因卸料平台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规定须经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但该公司未组织卸料平台的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虽然该公司按照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整改,但其行为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7月17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何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郭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21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前店二区16幢对浙 G6V9A2 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浙G6V9A2 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员郭某某,其车内装有一个容器,容器内装有柴油,从义乌市吴坎头村运送至义乌市福田街道前店二区。郭要林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经核查,郭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3 年 7 月 31 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于依法责令郭要林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黄某某、赵某某违规动火行政拘留案。

2023年8月5日,黄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指使赵某某在义乌市义驾山东街10号外立面改造工地对铝板固定进行无证电焊明火作业,存在引起火灾的安全隐患。

经核查,黄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鉴于皇某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义乌市公安局给予皇付民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义乌市公安局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1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6: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政拘留案。

2023年8月10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位于义乌市罗杉路20号1幢的出租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房屋二至六层共27个房间用于出租给他人居住,且出租时限均为三个月以内,该公寓为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该公寓具有以下消防安全隐患:1.楼道内的无疏散指示灯;2.应急灯损坏;3.消防疏散通道堵塞;4.烟感器损坏;5.电线未套管。检查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出租房经营管理人员蒋某某于8月16日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8月19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该出租房屋进行复查,发现蒋某某并未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中的第1、3、4条进行整改。

经核查,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2023年8月19日,义乌市公安局决定给予蒋某某行政拘留1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7: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吴某某)和房屋装修经营者(义乌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进行房屋装修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0日,义乌市稠城街道综合执法队会同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稠州府小区装修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义乌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黄某某正使用钻机拆除房屋剪力墙。经调查,6月7日,业主吴某某委托其父亲和义乌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义乌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物业办理备案后,于6月10日进场装修。被查获后,义乌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委托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固修复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当事人吴某某委托浙江正浩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对加固修复工程进行检测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剪力墙修复工程满足设计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吴某某,义乌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房屋装饰时拆除剪力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9月1日,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当事人吴某某、义乌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房屋安全责任人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义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5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义乌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负责人为赵某某,主要从事商砼加工销售业务,公司存在一处未按规定对沉淀过滤池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情况。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义乌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城西供应站运输瓶装燃气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18日中午,义乌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城西供应站送气工何某某驾驶一辆未经备案的普通电动三轮车运载3瓶15公斤已充装的燃气瓶进行配送。于当日11时30分在义乌市夏演村环西路晒场边被义乌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并于2023年8月23日将相关线索提供给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义乌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城西供应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其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整改,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9月11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义乌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城西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义乌市某某饭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9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位于义乌市赵宅一区19幢1号的义乌市某某饭店(经营者:沈某)在其的厨房内使用燃气,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电源线已损坏,未正常通电使用。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案件立案调查。

经核查,义乌市某某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被查获后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义乌市某某饭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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